案例: 某科技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,股东甲认缴800万元但仅实缴200万元。公司经营困难时,债权人起诉要求甲在未出资范围内承担债务。法院审理后,依据公司章程和《公司法》判决甲补缴出资600万元,并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。同时,公司其他股东因未督促甲出资,被判承担连带责任。
法律依据: 《公司法》第28条规定,股东应按章程约定足额缴纳出资。第63条明确,一人公司不能证明财产独立于股东个人财产的,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。若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,公司、其他股东或债权人可要求其补缴,并承担违约责任。
解析: 股东出资义务是公司法基石,未履行将面临补缴责任、债务连带、股权受限等后果。公司可通过股东会决议、诉讼等方式追缴出资。债权人可直接起诉未出资股东,突破“公司面纱”。实践中,认缴制下股东需合理设定出资期限,避免过度杠杆化风险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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十万个为什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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