遗嘱未公证是否有效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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李先生手写遗嘱,指定将名下房产留给女儿,并注明日期、签名。去世后,儿子质疑遗嘱真实性,称父亲立遗嘱时患有老年痴呆,且遗嘱未经公证。法院审理中,女儿提交医院证明显示李先生立遗嘱时意识清醒,并有多名邻居见证遗嘱书写过程。法院认定遗嘱符合自书遗嘱法定形式,判决有效。同时,法院指出,即使遗嘱存在瑕疵(如签名不清),若能通过其他证据形成证据链证明遗嘱人真实意愿,仍可认定效力。

法律依据: 《民法典》继承编第1134条规定,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,签名,注明年、月、日。第1143条强调,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,受欺诈、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。公证遗嘱仅是遗嘱形式之一,其他形式如代书遗嘱、录音录像遗嘱等,符合法定要件亦有效。

解析: 遗嘱效力取决于形式合法性与实质真实性。公证遗嘱虽证明力强,但非必经程序。司法实践中,法院通过遗嘱书写环境、见证人证言、继承人关系等证据综合判断遗嘱真实性。建议遗嘱人采用多种方式留存证据(如同步录音、邀请无利害关系人见证),降低争议风险。若遗嘱人多次立遗嘱且内容冲突,以最后一份合法有效遗嘱为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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