案例: 王先生婚前全款购买一套房产,婚后与妻子共同还贷并装修。离婚时,妻子主张房产增值部分为夫妻共同财产。法院审理后认定:婚前购房属王先生个人财产,但婚后共同还贷及装修支出对应的增值部分(经评估为80万元)属共同财产,判决王先生补偿妻子40万元。
法律依据: 《民法典》第1063条明确,婚前财产归个人所有,但婚后共同还贷及增值部分需区分贡献。最高人民法院《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》第78条进一步细化,夫妻一方婚前签订购房合同,婚后共同还贷的,离婚时按共同还贷部分对应的增值比例分割。
解析: 婚前房产婚后增值分割需区分“自然增值”与“主动增值”:自然增值(如市场波动)属个人财产;主动增值(共同还贷、装修等)属共同所有。实务中,需通过还贷记录、装修合同等证据量化共同贡献,法院按公平原则分割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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十万个为什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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