某科技公司与应届毕业生小王签订为期1年的劳动合同,约定试用期为8个月。小王在试用期内表现出色,多次获得部门表彰,但公司仍以“需进一步考察”为由拒绝转正,并继续按试用期工资标准发放薪酬。小王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后,部门介入调查,发现公司试用期约定远超法定期限。经调解,公司被迫缩短试用期至法定1个月,并补发小王被克扣的工资差额。此外,劳动监察部门对公司进行了警告,要求其规范劳动合同管理。
法律依据: 《劳动合同法》第19条明确规定,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,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;3年以上或无固定期限合同,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。同时,第83条规定,违法约定试用期的,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;已履行的,按超过法定期限部分,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支付赔偿金。本案例中,公司违法约定的7个月试用期需支付相应赔偿金。
解析: 试用期制度旨在平衡劳资双方权益,但部分企业滥用试用期压低工资、规避责任。法律通过期限限制和赔偿机制防止试用期异化为“廉价用工期”。劳动者需留意合同条款,遭遇违法试用期可主张经济赔偿,维护自身权益。此外,实践中若企业重复约定试用期(如岗位调整时再次设定试用期),同样构成违法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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十万个为什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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